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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0   浏览: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
江苏大学
2019年4月7日



江苏大学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目标任务考核对各单位事业发展的导向、监督与激励作用,形成民主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扎实推进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责权利相统一。

(二)定性定量结合。

(三)合理可行并重。

二、考核时限

目标任务完成时限: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年底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目标任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校领导、党委常委为成员。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实施工作。

四、考核内容

考核分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两大类进行。

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内容,分“党的建设”“业务工作”两大部分,其中“党的建设”由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五部分组成,具体见教学/科研单位“党的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业务工作”由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国际化工作六部分组成,具体见教学/科研单位“业务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其中挂靠在学院的科研单位“党的建设”考核随学院一并进行,“业务工作”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具体业务情况决定各部分的权重。

职能部门/相关直属单位考核内容,由“党的建设”“定量目标”“重点工作”三部分组成,具体见职能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

五、确定目标任务书

每年年初,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学校第四次党代会、“十三五”规划、“十三五”专项规划、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等相关文件,分别确定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

(一)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确定党的建设目标任务。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考核指标的负责部门,合理确定各单位业务工作目标任务,与各被考核单位沟通后,提交考核工作办公室。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负责部门拟定的目标任务,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各被考核单位的目标任务书。

(二)职能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确定党的建设目标任务。由分管校领导与相关被考核部门(单位)研究制订定量目标、重点工作中的目标任务,提交考核工作办公室。

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拟定的目标任务,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各被考核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书。

六、考核流程

学校在每年的12月中旬启动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评,提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二)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被考核部门(单位)工作进行单项考核评分。

(三)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各项考核结果。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公示考核结果。

七、考核等级

(一)教学、科研单位

1.党的建设

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8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30%的,考核为优秀;总分7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95%的,考核为合格;总分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考核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以下或当年工作出现重大过错并产生恶劣影响的,考核为不合格。

2.业务工作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六个单项考核分数按权重汇总后,总分8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30%的,考核为优秀;总分7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95%的,考核为合格;总分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考核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以下或当年工作出现重大过错并产生恶劣影响的,考核为不合格。

3.特殊激励

完成下列任务之一的,原定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晋升为“优秀”,且在排序上优先: (1)新增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重点研究平台;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获批国家一流专业;

(4)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

(5)新增进入ESI前1‰或ESI前1%的学科;

(6)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持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

(7)获国家三大科技成果奖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及以上;

(8)咨询报告、学术论文获国家领导人正面批示;

(9)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

(10)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论文;

(11)新增“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及以上,或新增青年千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等2人及以上;

(12)科研业绩人均贡献率且核心指标年度增长率均列全校第一;

(13)在党建工作方面,获国家级表彰的。

4.综合等级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党的建设”“业务工作”考核等级均为“优秀”的,综合等级为“优秀”;“党的建设”“业务工作”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的,综合考核为“合格”;“党的建设”“业务工作”考核等级均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党的建设”“业务工作”考核等级有一类出现“不合格”的,综合考核为“不合格”。

在考核当年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教学、科研单位,年度总体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已有国家、省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学位授权点未通过相关部门评估;

(2)党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3)出现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4)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弄虚作假。

出现上述现象之一,且产生恶劣影响的为不合格。

(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单项考核分数按权重汇总后,总分8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20%的,考核为优秀;总分7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95%的,考核为合格;总分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考核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产生恶劣影响的,考核为不合格:

(1)负责领域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度任务完成率低于60%;

(2)出现学校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

(3)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弄虚作假。

(三)组长提名

对年度学校事业发展(指内涵建设、综合实力、社会声誉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可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名推荐为优秀,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八、考核结果使用

(一)学校将考核结果与各被考核单位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部分)发放挂钩。

1.以被考核单位全体人员当年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部分)为基准,按考核等级对应核拨:考核优秀的,增加5%核拨;考核合格的,按标准核拨;考核基本合格的,扣减5%核拨;考核不合格的,在基本合格核拨标准基础上,再扣减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5%奖励性绩效。

若学校另有按人均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按如下方式核拨:考核优秀的,按学校人均基数的120%核拨;考核合格的,按学校人均基数核拨;考核基本合格的,按学校人均基数的80%核拨;考核不合格的,停发此类奖励性绩效。

2.被考核单位应将奖励方案或扣发方案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二)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教职工的评优和领导的评优聘任挂钩。

1.考核优秀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由12%上浮至16%;考核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3%;考核基本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0%;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8%。

2.考核优秀的,单位可推荐一位党政班子成员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报学校认定;考核基本合格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

(三)考核结果将作为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报告、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及下一轮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

(一)以上考核办法均只考察本校各单位在考核当年的情况,只认定以“江苏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的各项成果。

担任党政管理职务并选择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其教学、科研成果归其所属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遵循归属唯一原则。

(二)奖励性绩效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三)各被考核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四)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江苏大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9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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