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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8   浏览: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9年2月19日


江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放若干政策的通知》(国 发﹝2018﹞25号)以及《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负责全校跨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单位负责科研项目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的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级别

第三条 由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的科研项目一般为横向项目。但由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性拨款的科研项目,经本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可作为纵向项目的,为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纵向项目管理。

自然科学类到账软件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认定为国家级重大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到账软件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认定为省部级项目;人文社科类到账软件经费按照自然科学类的1/2计。在校内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硕博导遴选及上岗中与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江苏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江大校〔2009〕238号)有关规定。合同金额大的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约。

第五条 我校离退休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人员等,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原则上不得作为横向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所签订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所在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要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九条 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横向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处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实施中,预期目标和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科技处同意,报送项目委托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研究计划时,科技处与所在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委托方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主观原因导致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因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是核定各单位完成科研任务情况、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江大校﹝2019﹞47号)执行。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委托方的要求,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七章 成果归属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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